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2764584J。法定代表人:魏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永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80号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665560480。法定代表人:杜国强,经理。
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85元,减半收取计2592.5元,由原告廊坊市圣丰道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爱民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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