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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与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狮子城黄金城道步行街N号楼三层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MA08PBE85G。
法定代表人:姜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河北春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乡路88号院18号楼8层80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704157208。
法定代表人:林新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南苑小区26-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070829703L。
法定代表人:林新武,职务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迎红,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与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石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5元,由原告廊坊市金箍棒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安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 罗红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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