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国,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开发区。原审被告:李建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开发区。
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无侵权责任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法律上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上诉人在物业管理中没有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过失,因此不承担任何过错或过失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楼外的排水管道结冰没有及时发现,致使水反渗到被上诉人家也存在过失责任是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一审认定“楼外的排水管道”是不严谨的,正确的用语是“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其功能是为夏季空调冷凝水及雨水合用,本案是冬季室内暖气管道排水进入外墙空调冷凝排水系统结冰,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与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功能无关,也超出了上诉人正常的物业服务范围,上诉人没有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一审判决平均论处,有失法律准则,没有正确把握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何红某答辩称,上诉人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上诉人自己也承认管道既是地漏管道,又是PVC下水管道,在冬天时该管道结冰从1楼至8楼,而没有及时清理,无论是依据廊坊市的管理规定,还是依据其自身物业管理责任,都应承担责任。原审被告李建芳也应承担责任,因当时水流很急,反渗的水很多,经过各方调查9楼、10楼及楼梯顶都没有跑水情况,且当时也没有大雪、屋顶积雪或积水,因此原因只能是11楼暖气跑水造成的流水,不可能是自7楼以下往上流,且由于原审被告李建芳也承认将阳台封堵了,造成水流不能及时排出,所以水只能从11楼排出,原审被告李建芳应承担责任。我方是购买的二手房,对于之前住户对房屋地漏结构的改造并不知情,且及时发现了水源,也及时处理了漏水,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管理责任,一审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被告李建芳答辩称,上诉人所谓楼外空调冷凝水专用管道没有依据,我方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上没有规定禁止使用楼外管道排生活用水,说明书上称我们购买的阳台是半封闭阳台,即无论夏天还是冬季都有水,用户无需保证阳台没有水源,本案发生时上诉人到我家查暖气漏水,只是发现我们家暖气管排水阀是开着的,自行关闭就不再渗水,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家渗水是因我方造成。上诉人有责任保养和维护共用设施及管道的畅通,如因堵塞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是因上诉人的责任缺失,且上诉人并没有我家暖气保修记录。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红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42.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何红某为阳光佳和小区D4幢1单元804室的业主,该房屋为原告2016年从他人手中购买的二手房。被告李建芳为阳光佳和小区D4幢1单元1104室的业主。原告何红某与被告李建芳为楼下、楼上的邻居关系,原告住在第八层、被告李建芳住在第十一层。被告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为阳光佳和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1月22日被告李建芳北面阳台的暖气跑水,其没有及时发现,当时正直冬季最冷的时节,水从他家阳台的下水口流到楼外的公共排水的管道,致使管道结冰冻结,水不能排到楼底的下水管道。原告何红某家的北面阳台下水口被以前的业主封堵,公共管道中的水从该封口处反渗到阳台、客厅,原告边寻找水源边与物业公司联系。物业公司派人先后到九楼、十楼业主的家里查看,均没有发现漏水,当查找到十一楼被告李建芳家中时,发现北面阳台地面上有水、已将阳台的物品泡湿、暖气还在漏水。后物业公司将楼外公共排水管道截断、被告李建芳也对跑水的暖气进行了维修。另查明,经鉴定,原告的损失为14142.8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李建芳家暖气跑水造成的,被告李建芳没有维护好自家暖气、暖气跑水没有及时发现,对原告家财产受损存在过失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对楼外的排水管道结冰堵塞没有及时发现,致使水反渗到原告家也存在过失责任。原告的前业主对阳台地漏进行封堵、致使原告购买房屋后没有及时发现水源、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原告作为现业主虽然没有过错,但对其购买的房屋本身存在改造的缺陷应当承担管理者的责任。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何红某、被告李建芳与物业公司三方应当各自承担三分之一,即各自承担4714.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建芳、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何红某损失47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088元由二被告各自承担1544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红某、李建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1091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室外空调冷凝排水管道只是用于夏季空调冷凝排水,并非用于冬季暖气漏水的排放,而上诉人提交的空调冷凝水排水系统图,括号注明雨水管为雨水与冷凝水合用。另,该小区阳台为半开放式设计,且阳台地面设置排水管道与室外空调冷凝排水管道相通,因此,上诉人主张空调冷凝排水管道只用于夏季空调排水与事实不符。空调冷凝排水管道属小区的公用设施,上诉人对此应负有管理责任。涉案房屋财产损害的原因各方均认可是由于室外空调冷凝排水管道结冰导致10层以下阻塞,11楼暖气漏的水通过空调冷凝排水管道与室内阳台相通的管道反流入10层阳台而致。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造成被上诉人何红某的财产损失各方均有责任,判决由三方平均分担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无管理责任,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认廊坊恒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欣
审判员 李成佳
审判员 史纪红
书记员:于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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