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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丁香与吴钧、蒋伟莉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廖丁香,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钧,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蒋伟莉,女,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钧(系被告蒋伟莉之子),住同被告蒋伟莉。
  被告:吴耀忠,男,194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钧(系被告吴耀忠之子),住同被告吴耀忠。
  被告:蒋张云,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上海航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殷月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键,男。
  原告廖丁香与被告吴钧、蒋伟莉、吴耀忠、蒋张云、第三人上海航武置业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丁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被告吴钧暨被告蒋伟莉、吴耀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丁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系争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727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系争房屋(含装修)归原告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吴钧、蒋伟莉、吴耀忠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张云未到庭亦未具答辩。
  第三人上海航武置业有限公司述称,原告去拆迁办开出五联单后,其公司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727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系争房屋(含装修)归原告所有,该判决现已生效。系争房屋于2014年10月16日核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2018)沪0115民初7279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院(2018)沪0115民初7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系争房屋(含装修)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系争房屋目前登记的权利人仍为第三人,故第三人亦应当履行协助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原告相应的诉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蒋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蒋张云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钧、蒋伟莉、吴耀忠、蒋张云、第三人上海航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廖丁香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鹤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廖丁香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廖丁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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