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菁,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廖伟良与被告韩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伟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军、被告韩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伟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23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8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34,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并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还款,月利息为3%。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归还了借款本金62,000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35,100元(以23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以17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
被告韩菁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计算标准过高,不认可,同意按月利率1%计算。律师费不认可。本案系套路贷,被告未向原告借款,而是通过朋友介绍向小贷公司借款,钱款是通过原告账户汇给被告的。借款后,被告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发生借贷关系。2017年11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收条,主要内容:本人韩菁因资金周转向廖伟良2017年10月30日借款5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借款131,500元、2017年11月13日12,000元、2017年11月10日25,000元、2017年11月15日15,500元(共计234,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所有欠款;月利率为3%若到期未还清欠款本人愿承担廖伟良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兹收到廖伟良提供的借款234,000元,由工商银行完成(XXXXXXXXXXXXXXXXXXX)韩菁;定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若逾期不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尾号7796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7年10月30日打款5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打款50,000元、50,000元、31,5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打款25,000元、于2017年11月13日打款12,000元、于2017年11月15日打款15,500元,共计234,000元。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被告共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
另查明,为提起本起诉讼,原告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2,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借款系套路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借条中约定了月利率3%,现原告调低标准,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有借条约定,且原告主张的金额未超过律师收费的相关标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廖伟良借款本金人民币172,000元;
二、被告韩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廖伟良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35,100元;
三、被告韩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廖伟良借款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17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韩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廖伟良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9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韩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晓燕
书记员:俞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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