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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学能与上海积米物流有限公司、高文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廖学能,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祥,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积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罗宣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倩,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文,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抚州市广昌县叮江镇解放南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鸿电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音。
  原告廖学能诉被告上海积米物流有限公司、高文、第三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讚美

书记员:张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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