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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小雪与桂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廖小雪,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河北李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文君,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廖小雪与被告桂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小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文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小雪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9,66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被告采用欺骗的方式,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交付借款。2018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5月4日归还全部借款,并故意将借款日期倒签为2017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对此不予理睬。因未对相关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进一步调查取证,原告只主张2017年12月9日转账给被告的49,660元。
  被告桂文君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桂文君向原告廖小雪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桂文君于2017年12月8日借廖小雪人民币200000(贰拾万元整),于2018年5月4日还清,若无法还清,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桂文君。日期2017年12月18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审理中,原告提供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分五笔向被告银行卡转账共计49,660元。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并提供了相关转账记录,证明部分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了抗辩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按实际转账金额要求被告还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桂文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小雪借款49,660元。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桂文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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