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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君,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刘春节、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某某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7,97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57,974.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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