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庆珍,女,1961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新,女,1958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施永春,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庆珍与被告陈建新、施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8月2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26日,原告廖庆珍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新、施永春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廖庆珍以本案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新、施永春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庆珍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计4,775元,由原告廖庆珍负担。
审判员:袁建平
书记员: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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