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建明,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新开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颖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建明与被告上海新开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廖建明诉称,2018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购车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廖建明通过被告新开盛公司购买东风日产天籁汽车一辆,被告为原告办理二年免息贷款,如无法成功办理贷款,则退还2万元定金。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之后被告未能成功办理免息贷款手续,但未向原告退还2万元定金。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车定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新开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争议的《购车服务合同》虽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新开盛公司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闵行区,现无证据证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闵行区,故双方对管辖的约定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况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开盛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沈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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