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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大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廖某大,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址福建省松溪县**街道**号。曾因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25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大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大酒后借故生非,到松溪县**街道钱园桥养老院(松溪县宁养特护中心),任意损坏养老院内的玻璃门、窗户玻璃等物品,并造成养老院沈某英老人脸被玻璃刮伤。当天晚上又将叶某寿停放在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东路上垅尾**号路口的闽******号小车前后挡凤玻璃砸坏,经鉴定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2元;

案发后,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廖某大被松溪县公局民警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大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兰某某、伊某某、魏某永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大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吴金德

检察员:李雪梅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大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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