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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权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权,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广西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权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廖某权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村***水库附近抓获了两条蛇并存放于家中。为了牟利,2017年8月31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廖某权在百度贴吧上发表了题为“出售野生南蛇”的帖子,以80元一斤的价格销售其中的一条南蛇,次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上述两条蛇。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权网上销售的南蛇学名为滑鼠蛇,属于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权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珍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权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廖某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出售的仅是一条蛇,也没有造成动物伤亡的后果,且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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