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村**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日,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黄大祥(待查)的安排下,驾驶未挂牌照、车身喷有“粤S*****”、“安能”字样的蓝色五十铃货车从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出发,于同年4月29日凌晨1点将车开到了福建省云霄县。之后,有人搬装货物到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货车上,其看到货物的外包装上写有“王、中”字样。2020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经方镇成(外号“阿肥城”“阿胖”,在逃)、方亚江(外号“阿江”,待查)安排,由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驾驶牌照为桂N*****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为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前方带路、护送。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与曾某某分别驾车先后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出发,沿途经过福建、江西、湖南三省。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与方亚江保持联系,获取运输路线并与被告人曾某某保持电话、微信联系,确定运输路线,及时通知其路况信息,同时与接货人取得联系。被告人方某某主要负责驾驶桂N*****的黑色凯美瑞轿车,协助被告人廖某某带路、放哨。被告人曾某某主要负责驾驶装载假冒伪劣卷烟的无牌蓝色五十铃货车,听从被告人廖某某安排。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驾驶车辆抵达湘潭市岳临高速湘潭段出南谷收费站100米的岔路口处等待与接货人交接时,被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随后,湘潭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在G60沪昆高速湘潭至湘乡方向拦截被告人曾某某及其驾驶的货车,被告人曾某某将随身携带手机格式化后丢弃并停车逃离现场。该货车内共有疑似伪劣卷烟芙蓉王(硬)500条、利群(新版)250条、中华(软)500条、中华(双中支)500条、中华(硬)1000条,共计5个品种2750条卷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经湘潭市烟草专卖局核价,其市场正品价值合计为123.5万元。
被告人廖某某、方某某在执法现场被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大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卷烟、手机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3.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供述和辩解;4.《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他人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新
检察官助理:王俊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廖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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