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地常德市武陵区**乡**街**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14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购买500元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毒资500元及好处费100元。被告人杨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廖某某支付毒资500元。被告人廖某某遂将毒品藏至本市武陵区廖桥社区廖桥巷内,并将藏毒位置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将藏毒位置转告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自行前往取走毒品。
2、同年11月22日18时45分许,吸毒人员张某某委托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购买500元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支付毒资500元。被告人杨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廖某某支付毒资500元。被告人廖某某遂将毒品藏至本市武陵区廖桥社区廖桥巷内,并将藏毒位置告知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将藏毒位置转告吸毒人员张某某,张某某自行前往取走毒品。
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勇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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