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0********,瑶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管委会**边贸区**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0********,瑶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管委会**边贸区**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楼**村**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来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相约从磨憨出境去务工。后赖某某联系能帮助其与廖某某、蒋某某出境的人员。2018年7月29日8时,被告人冯某某联系上赖某某,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以每人200元的价格,带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从磨憨便道偷越出境至老挝国。同日11时20分,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运送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从磨憨西部货场边境小路偷渡至老挝国的途中,被正在巡逻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罗某某、廖某某、蒋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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