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现住景洪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20时40分许,行至新大桥转盘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95mg/100ml。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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