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作,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杨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
2019年10月8日,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碧玉
检察官助理:曾威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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