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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在佛山市顺德区****工作,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24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上班,期间因多起顾客消费纠纷而积愤。后其外出派发宣传单,于次日2时某某回到**会所,不久听闻**内有人闹事,便与同事前往巡场,发现B01房内的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同三名沐足技师喝酒吵闹,即呵斥二人不要玩得太过分,并持一根棒球棍殴打陈某某刘某某,后被***的工作人员制止。

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杨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微伤。

2019年10月8日,廖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碧玉

检察官助理:曾威

2020年4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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