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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6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廖某某、朱某某分别带小孩在新邵县**镇**街**动漫城打游戏,朱某某将自己的钱包放在游戏厅的凳子上,自己在另外一台游戏机玩游戏,廖某某趁机拿走该钱包。钱包内有2500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廖某某已退还钱包及包内物品,并取得朱某某谅解。

2020年8月17日,廖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钱包、现金等物证;2. 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8073975270;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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