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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与熊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三人经事先商量,携带螺丝刀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江信国际花园门口。以用螺丝刀撬毁汽车玻璃的方式,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附近的棕色别克汽车内窃得人民币900余元,从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附近的棕色奥迪汽车内窃得白沙牌和天下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2包(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元),从被害人鄢某某停放在附近的雪佛兰汽车内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后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附近的香槟金色大众汽车玻璃,被害人裘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红色福克斯汽车玻璃撬毁,均未找到值钱财物。所盗财物被廖某某、熊某某、程某某三人平分。

2019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并从其处查扣部分赃款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

归案后,廖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万某某、鄢某某、朱某某、裘某某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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