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大松石***便利店内购买饮料时,将被害人谭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90元的华为手机偷走。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被民警抓获后,已将该手机交民警退还给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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