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3198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贵州省施秉县,户籍地贵州省施秉县**乡**村**寨**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7月15日减刑释放;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25日、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窜到清远市**县**镇**村委**村**号**玩具厂旁的宋某某家门前,由廖某某翻爬围墙进入宋某某家大院开门,接着李某某进入大院内负责望风,廖某某使用液压剪剪断防盗网后进入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期间惊醒了事主宋某某夫妇,廖某某、李某某见事主发现便立即往屋外逃走,廖某某就逃离了现场,李某某在逃跑中被抓获。
2.2018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陈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罗定市**街道**路**号,将覃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三辆女装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上述嫌疑人将摩托车开往郁南县**镇的一处山头。当日早上,陈某某联系好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货车帮忙转移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然后由沈某甲驾驶一辆东风牌面包车搭载沈某乙带路前往郁南县**镇的山头。当上述人员将摩托车抬上货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实施追捕。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唐某某,并在唐某某驾驶的货车上扣押到上述被盗的两辆摩托车,而沈某甲、沈某乙二人则潜逃。另外在唐某某被抓现场附近山边找到黄某甲被盗的摩托车。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覃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三人被盗的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20167元。
3.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黑鬼”(未查清身份)驾乘摩托车窜到罗定市**镇**村委**村,由“黑鬼”进入事主李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廖某某在外负责望风,不久“黑鬼”出来后反映没有偷到任何东西。后二人继续驾乘摩托车来到罗定市**镇**村委**村,同样由“黑鬼”进入另一事主严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廖某某在外负责望风,“黑鬼”在事主严某某的家中偷到8300元现金和一台红色OPPO R15手机,廖某某从中分得4500元现金。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柱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7册移送你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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