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82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以代购名牌运动鞋及服饰为由,通过闲鱼网和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代购信息,在骗得被害人支付货款后,将骗取的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参与网络赌博、以及个人消费,其先后共骗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7554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间,从被害人黄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000元。
2.2019年10月30日至9月4日期间,从被害人汤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处骗取人民币12400元。
3.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500元。
4.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从被害人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000元。
5.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从被害人罗某某骗取人民币20800元。
6.2020年2月8日至2月26日期间,从被害人李某某骗取人民币5050元。
7.2020年3月21日,从被害人冯某某处骗取人民币799元。
2020年4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合和新城钱大妈肉菜店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涉案手机一台。
2020年8月11日至8月13日,被告人廖某某家属赔偿了七名被害人的上述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贺春平
检察官助理:唐春芳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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