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6********,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某隐瞒自己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和被害人张某某交往,欺骗张某某欲与他结婚,骗取张某某的钱财,并于2019年1月15日对张某某谎称其有朋友在民政局工作,可以本人不到场就能办理结婚证。张某某信以为真,后廖某某通过淘宝网办理了他们俩人的假结婚证,于同年4月30日在港南区湛江镇西安村张某某家举行婚礼。自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以还房贷、经营**店、怀孕保胎、亲人生病、购车、彩礼等为由共骗取了张某某人民币805762.11元。
2019年农历4月8日开始,被告人廖某某虚构其是桂平市中山医院护士的身份与潘某绍进行交往,采用同样的方法以假结婚并办理假结婚证、举办婚礼的手段欺骗潘某绍感情,骗取潘某绍钱财。自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廖某某以到南宁协和医院检查身体、考临床医学资格、出医疗事故须赔偿等为由,共骗取潘某绍人民币233941.05元。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隐瞒自己的婚史与陈某榕交往,2020年3月11日在陈某榕家举行婚礼,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廖某某共骗取了陈某榕人民币11718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关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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