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市**局雷州****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道**号**栋**房,住雷州市**街**号,因涉嫌贪污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2月14日以诉字〔2020〕02号起诉意见书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管辖。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猪苗的名义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人民币52800元(以下所述公款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
2019年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以需要接待上级领导为由,多次跟雷州****出纳预支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现金,至2019年8月,廖某某跟预支现金共计52800元,均用于其本人日常生活开支。廖某某为了抵充预借的52800元,要求雷州****会计詹某甲找猪苗买卖中介刘某某以购买猪苗的名义虚开发票报销预借的52800元。随后,詹某甲通过联系刘某某以购买猪苗的名义虚开金额为52800元的发票,经过民警黄某甲、陈某甲、詹某乙和廖某某在虚开的发票背后签名完善报销手续后,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2800元转到刘某某个人农村信用社账户,刘某某支取出52800元现金后,交给,用于归还廖某某以招待领导的名义预支的雷州****52800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猪苗买卖中介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每斤猪苗提高价格2元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08960元,其中廖某某非法占有108500元。
2018年春节后,廖某某联系刘某某了解猪苗的市场价格行情,并叫刘某某购买一批猪苗给雷州****。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与刘某某商量,今后雷州****跟刘某某购买猪苗,刘某某在商定的猪苗价格基础上每斤猪苗提高2元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给廖某某。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雷州****向刘某某共购买了14批猪苗,共计54480斤。每次购买猪苗的发票,经过廖某某签批同意支付之后,雷州****按照发票金额将猪苗款支付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之前的约定,计算出每斤猪苗单价提高2元的金额,去掉尾数后剩下整百数多次分别在雷州市**酒店、雷州市**总站等地交给廖某某共计108500元,廖某某将其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开支。
(三)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雷州市**镇**大米店老板陈某乙(另案处理)共谋,虚构没有实际购买的大米项目,套取公款487889元,其中廖某某个人非法占有468100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乙商定,由陈某乙每月虚开200包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现金交给廖某某个人使用。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陈某乙每月都虚开200包大米收款收据交给廖某某,廖某某安排雷州****工作人员签名完善米款拨付手续后,其本人在含有虚构的大米金额的购米发票上签“同意开支,廖某某”字样审批。所有票据经廖某某安排签好名后,由廖某某将票据交给陈某乙,陈某乙再拿给会计詹某甲转账拨款。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通过这种方式虚开大米收款收据19张,虚开发票金额487889元。
每个月陈某乙开好大米发票后,就计算出当月虚开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的米款金额,按照每包5元的标准扣除税费后,剩下的金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整百数交给廖某某。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陈某乙分19次在廖某某办公室或小轿车上交给廖某某共计468100元,全部用于廖某某个人生活开支。
(四)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雷州市**镇**大米店老板陈某乙通过在商定的每包大米单价基础上提高5元的方式,套取公款127300廖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2016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与陈某乙商定,陈某乙售卖给雷州****大米时,按每包大米单价提高5元的方式套取米款交给被告人廖某某。从2016年10月起2019年10月,陈某乙统计出每个月他售卖给雷州****的大米数量,按每包大米单价提高5元的方式计算出当月套取的米款,于当月或次月他到雷州****找廖某某签名结算米款时,将当月套取的米款交给廖某某。期间,陈某乙分37次将以此方式套取的米款127300元交给廖某某,廖某某全部将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5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秦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陈某乙以每月虚开3050包大米收据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226391元,其中秦某某非法占有216600元。
2016年10月,秦某某在其办公室以自己身体比较差、需要长期吃药、生活费用开支比较大为借口向被告人廖某某提出,能否让雷州****大米供应商陈某乙每月虚开大米收款收据套取几千元给他本人使用。由于秦某某身体差为由提出要调离雷州****,廖某某出于挽留秦某某继续在雷州****工作的考虑,表示同意秦某某这种做法。征得廖某某同意后,秦某某以接待费用为由叫陈某乙每个月虚开部分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给他。2016年11月至2017 年4月,秦某某要求陈某乙每月虚开30包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交给他;2017 年5月至2019 年10月,秦某某要求陈某乙每月虚开50包大米收款收据套取米款给他。2016年11月至2019 年10月期间,在廖某某的帮助下,秦某某通过陈某乙以虚开大米收款收据的方式套取雷州****公款共计226391元。由陈某乙扣除税费后,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百数将套取的米款分36次交给秦某某,共计人民币216600元,秦某某将该款项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向调查机关退回赃款740000元,同案人秦某某已向调查机关退回赃款216600元。
被告人廖某某被留置期间,向调查机关检举揭发同案犯陈某乙伙同原雷州市**长通过抬高大米单价的方式套取公款的犯罪线索,经调查机关调查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个人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廖某某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 、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决定书、雷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留置提讯证、讯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指定管辖的批复、商请指定管辖函、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记账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购买猪苗地磅单据、登记单据和购买猪苗的发票、银行流水账单、收款收据、广东**米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陈某乙、刘某某、雷州****在雷州农商行流水情况、**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情况、陈某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情况、雷州****大米收款收据、雷州****AB门登记、廖某某举报材料、中共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雷州市**原*长立案审查的请示、立案决定书、雷州市监察委员会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案的立案决定书、对陈某乙涉嫌严重违法一案的立案决定书、的检讨书、自述材料、陈某乙涉嫌贪污罪起诉意见书、补充调查报告书。
2.被告人廖某某和辩解
3.同案犯秦某某、陈某乙、刘某某和辩解
4.证人、詹某甲、詹某乙、陈某甲、黄某甲、蔡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李某、唐某某、陈某戊、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5.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雷州****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003340元,其中廖某某非法占有75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被调查期间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退回赃款740000元,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蓝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八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退回赃款现由中共雷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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