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廖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廖某甲在网上联系嫖客,并多次介绍给未成年失足少女在南宁市、贵港市港北区、港南区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廖某甲从中抽水牟利。廖某甲共介绍9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富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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