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廖某青,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村**号,现住福建省**乡**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廖某青窜至浦城县**乡**村村**附近路边,使用毒药“三步倒”将被害人虞某某饲养的一只黄色哈巴狗毒倒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色哈巴狗价值人民币270元。
2、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廖某青窜至浦城县**镇**村**号附近,使用毒药“三步倒”将被害人叶某某饲养的一只黄色哈巴狗毒倒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色哈巴狗价值人民币330元。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廖某青窜至浦城县**乡**村王溪南浦山庄路口处,使用毒药“三步倒”将被害人叶某顺饲养的一只黄色土狗毒倒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黄色土狗价值人民币330元。
4、2020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某青窜至浦城县**秋停车场内,使用毒药“三步倒”将被害人梁某某饲养的一只黑色土狗毒倒,被告人廖某青因发现九秋停车场内有监控设备担心被抓,未将已毒死的狗带走。
5、2020年7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青窜至浦城县临江镇**村**村**村**村**路处,使用毒药“三步倒”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一只黑色土狗毒倒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土狗价值人民币5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青于2020年7月21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青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赖某强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虞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朱立贵
检察官助理:郑岚清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廖某青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