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海正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楼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廖某诉被告平某某、平某某、楼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行为等同于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法律效果与自行撤回起诉相同,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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