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虹,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马浩波,男,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清算组长崔新生。
第三人李鑫龙,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男,194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第三人河南普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第三人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楠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虹、马浩波诉被告上海普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李鑫龙、河南普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博浩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原告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虹、马浩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虹、马浩波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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