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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鹏程与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廖鹏程,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陆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施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海刚,上海市申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鹏程诉被告上海星火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鹏程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鹏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鹏程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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