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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郭瑞、黄文龙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黄延军
高岚(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
王伟
郭兆
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袁飞
郭瑞
黄文龙
杨博
李继东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延军,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4月28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岚,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辩护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伟,又名王慧,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2月21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兆,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2月21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俊杰,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飞,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瓦工。2013年1月11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瑞,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4月28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予以收监。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文龙,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予以收监。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博,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4月26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2013年9月27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继东,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2013年5月13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0日由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杨博、郭瑞、黄文龙、李继东贪污一案,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郭瑞、黄文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玉杰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郭瑞、黄文龙,原审被告人杨博、李继东,以及上诉人黄延军的辩护人高岚、刘智萍,上诉人郭兆的辩护人高俊杰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杨博、郭瑞、黄文龙、李继东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利于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延军、王伟、郭兆、袁飞、杨博、郭瑞、黄文龙、李继东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进一步查清事实,以利于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梁懿
审判员:冯东峰
审判员:贾玉玉

书记员: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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