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延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亿发盛世御品*号楼***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罚款32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一人在延平区商业城二楼“鸿运美食”小吃店吃饭,期间陈某某喝了2两500ml玻璃瓶装的“江小白”牌白酒,当日20时40分许,陈某某在吊销驾驶证期间仍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商业城经剑州桥、横排路往南平大桥方向行驶,行经延平区横排路18号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OOml。之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含行政处罚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丽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099****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