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崔范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哲峰,男,1975年3月19日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原告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哲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阿特室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顾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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