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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廉晓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某某,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某某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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