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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彦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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