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熠,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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