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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