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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庄大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险峰,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女。
  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2020年4月2日,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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