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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反诉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谭太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
  反诉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云霞,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
  反诉被告:上海吉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毕正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6月20日,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上海吉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0年3月30日,反诉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周  颖

书记员:董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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