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342号。
  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之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尹必祥,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之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741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之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93,02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查封了担保财产案外人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现申请人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经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之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93,024.64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案外人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