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辛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楷宸,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泰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泰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4339号民事裁定,冻结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8,44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保全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表明其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开平支行的账户资金已被本院足额查封3,118,449.42元,故请求依法解除对其其它资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平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3账户内存款3,118,449.42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佛山分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山花桥国际商务城支行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华滨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6账户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南山支行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
九、解除对被保全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金桥湾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46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徐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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