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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开海军,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芸,上海浦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杰,男,1978年10月27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黄家阙路XXX弄XXX号。
  被告:孙静怡,女,1981年6月2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XXX号XXX室。
  原告开海军与被告鲍杰、被告孙静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开海军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海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1584元,由原告开海军负担。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瞿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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