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弓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新F*****的东风日产奇俊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大庆北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行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弓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违法行为人查获经过;
(3)现场检测报告书;
(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7)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8)人车合一照片;
(9)证明;
(10)人员基本信息;
2.被告人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乌)公(司)鉴(理)字【2020】819号;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弓某某在其居住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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