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弗纳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华,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菲,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原告弗纳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弗纳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弗纳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徐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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