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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吟与杨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一吟,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明,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炜霞,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一吟诉被告杨炜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一吟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一吟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一吟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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