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一帆,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柯迪,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一帆诉被告陈柯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店铺转让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2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由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XXX弄XXX号店铺转让给原告,转让费70,000元。当日,原告与案外人黄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黄某某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XXX弄XXX号店铺转租给原告,双方并约定了租期、租金标准等。本案中,被告自认黄某某代其与原告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2018年6月13日,原告另将黄某某起诉至本院【案号(2018)沪0114民初10627号】,要求黄某某退还店铺押金及租金计12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要求处理的店铺转让费依存于店铺转租,需以(2018)沪0114民初1062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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