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华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建立、上海华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墨华
书记员:叶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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