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张东,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市云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伟,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2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市云州区**镇**村,2012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东、王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东驾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观澜华府一期南门外,在向买毒人员李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李某某身上现场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36克,经检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张东所驾驶的车辆内现场查获灰白色块、粉混合物13小包,净重7.99克,经检测含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后民警从张东位于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唐家堡村的家中现场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9.31克,经检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灰白色晶体1包,净重23.29克,经检测含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灰白色块状物一包,净重41.19克,经检测含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灰白色块状物一包,净重7.00克,经检测含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20小包,净重8.40克,经检测不含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东供述其毒品是向被告人王伟购买,后民警在大同市云州区**镇**村被告人王伟的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家中现场查获灰白色块、粉混合物一包,净重29.76克,经检测含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东、王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王伟贩卖毒品数量均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东、王伟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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