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张岗乡韩庄村2区**号,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琬钧,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东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拖欠我的货款188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在固安县孔雀城××期叠翠园承揽水电工程,我向被告供应工程用电线,到2015年4月24日,我们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某某为我出具欠条,明确“今欠到张东风固安孔雀城6期叠翠园电线款合计壹拾捌万捌仟柒佰元整,188700元。几年来、我多次找二被告要求偿还欠款,但是,二被告总以建筑商未付工程款为由拖延,出于在拖欠工程款的给付上无法与二被告达成妥协,无奈诉至贵院,望依法准予所请。被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董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左右,被告在固安县孔雀城××期叠翠园承揽水电工程,原告向被告供应工程用电线,到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二被告合计拖欠原告电线款188700元,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张东风固安孔雀城6期叠翠园电线款合计壹拾捌万捌仟柒佰元整,188700元。欠款人:张某某,2015、4、24号“。对该欠款,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给付,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张东风于2018年6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拖欠原告的货款1887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东风的陈述、被告张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的通话录音及原告与被告董某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告张东风与被告张某某、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东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琬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东风与被告张某某、被告董某某之间的买卖电线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二被告拖欠原告电线款188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拖欠其电线款188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某某电线款188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被告张某某、董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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