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阜城县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城县德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府前路(东丽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素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铭,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阜城县德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举、被告德隆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铭、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9923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张某某购买阜城县吉祥小区1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购房时由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房地产公司)代收维修基金,并为原告出具收据。被告德隆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人,原告在居住期间一直按期交纳物业费。2017年8月16日原告将黑E×××××号凯迪拉克轿车停在自家车库门前,楼顶墙沿脱落,将车辆砸坏,因事发时整夜都在下雨,造成原告车辆被水浸泡。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57073元,原告交纳公估费2850元。被告作为该小区物业管理人对小区的设施没有尽到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原告张某某与德隆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张某某购买德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阜城县吉祥小区1号楼3单元601房屋,德隆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代收了房屋的维修基金。被告德隆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人,2010年至2017年被告均以向原告借款免收物业费的形式向原告收取物业费。被告德隆物业公司的收费许可证中被告收费项目包括设施维修费等五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显示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等。2017年8月16日原告将黑E×××××号凯迪拉克轿车停在楼下的自家车库门前,楼顶墙沿脱落将车辆砸坏,因事发时正在下雨,导致原告车辆被水浸泡。经河北斯格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原告车辆损失为57073元,原告交纳公估费2850元。
本院认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已交纳相关物业费用,被告德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将车辆存放在车库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德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70%为宜,即41946.1元。被告对公估报告有异议,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城县德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4194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减半收取计649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25元,被告阜城县德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文升
书记员:倪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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