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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帅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中胜,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帅帅,男,199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原告张中胜与被告许帅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委托。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中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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